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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之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9-16 17:12:59
的复审制度

  按杭州市现行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委托同等级别或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审。而有的工程量清单复审单位根本不负责任,照搬照抄编制单位的清单,不仅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一模一样,甚至连错误也是一模一样的。这中间有招标人(自己)的原因,如有的招标人为了赶进度列入政府计划,在编制单位的清单外套上复审的单位即进行清单备案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也有工程造价从业机构的原因,如有的从业机构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职业首选,不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成果报告。而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办法,从其合同形式上看,签订的是总价合同,执行的是单价合同。因此从对业主负责,对国家负责的精神,笔者建议改由业主自主决定是否需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审,工程量清单的质量由业主把关,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加强监督检查。今后对工程量清单的认定,笔者建议:

  1、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清单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工程量清单作变动和修改;评标专家毫不相干时如发现投标单位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修改清单即作废标处理。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施工图的实际工程量不符,双方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对;确因工程量较大,一个月内无法完成核对要求延期的,经市造价投资办同意市招标办备案后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核对期后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室主任无异议,结算时不再更改。

  3、核对后如要修改原清单的内容,必须经造价投资办备案,未经造价投资办备案对工程量清单所作的修改将不予认可,不得进入结算。经核对确认后的工程量清单不得调整。

  4、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成立工程量清单仲裁小组,及时处理工程量清单编审时发生的异议。

  三、改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创新十分依赖路径选择。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政府指令性的计划模式,建筑产品的价格是通过计划分配建设工程任务而形成的计划价格,概预算定额基价是量价合一的价格。1984年随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的推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开始突破传统模式,但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甲乙双方共同采用“定额费用加文件规定”编制标底和报价,从而形成国家指导性的工程承包合同价,概预算定额的法定改性并没有改变。而工程量清单报价法的推广试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计算规则。对于杭州市目前试行的工程量清单质量的提高。现行的试题过于精细的工程量计算 计划经济色彩,试图绝对精确的反映出建设项目所消耗的各种资源。例如,在计算工程量时,某些项目要求精确到毫米,而实际上,预算是对未来发生费用的一种预测,既然是预测,就不可能百分之百精确。绝对精确额的要求不符合预算工作的自身特点,既不合理也不合算。另为由于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没有完善的内部定额体系,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分规则不宜过于精细,而应与市场化的要求相一致,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试题内。因此项目名称的设置仍沿用94版计价依据也影响着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如现行土建定额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项目,综合了模板、混凝土、钢筋三部分内容,而钢筋的定额消耗量是按圆钢常用规格确定的,在工程量计算是地,首选必须计算钢筋的施工图用量,然后汇兑计算定额用量选出钢筋调整量,因此在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钢筋并不能反映总用量,而是一个调整量,一旦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量变动,其钢筋数量也必须调整,因此作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该及时调整这些项目名称的设置,把钢筋工程从综合定额中分离出来,工程量清单直接反映不同各类的钢筋,使投标报价清晰明了。同时合并某些项目,如94版土建定额中每1增减1每增减10的项目,可直接按图纸的名称列入工程量清单中。

  四、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参与合同备案管理

  通过合同备案,可以帮助我们向市场提供客观准确的参考信息,如对各类合同工期分析,可为制定建设工程工期指标提供依据;合同造价的分析,可为测定造价指标提供公正、准确的证据材料。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成立有其特殊性,合同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的洽商记录、招标答疑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人留存的证据不尽相同,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下,当事人往往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司法机关很难从当事人手中取得完整的资料,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可从合同备案资料中提取有用的证据。

  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立工程结算备案制度

  如果说工程量清单备案是为执行统一的计价规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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