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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电力资料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16 18:10:14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部对工程分包工作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现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工[2003]12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送变电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项目部的施工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 1 条 严格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和对分包方资质的要求

  1、 严格控制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等项目分包,分包方应该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施工资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劳务分包。

  2、 送变电工程的劳务分包要求分包方必须具备“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3、 变电工程的主控楼等建筑项目可进行分包,但分包方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 送变电工程的基础和土建工程可进行分包。但分包方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 2 条 严格对分包方安全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的内容:

  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 3 条 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

  1、 发包方与分包方应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三点:第一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第二严禁分包方承担的工程项目再次分包。第三明确分包方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是分包方自己的队伍和人员。

  2、 分包合同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有关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3、 公司作为送变电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全面负责。不得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安全、质量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形式转移给分包单位。

  第 4 条 严格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公司、分公司或工程项目部(简称发包方)招用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时(简称分包方),首先由分包方提出申请并填写“供方安全资格审查表”,由发包方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资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方,严禁录用。公司、分公司及其工程项目部下属的工地等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2、 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分包方,不得继续使用。

  3、 发包方对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并对其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4、 在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发包方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施工安全负全责。

  5、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中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必须由发包方负责,并按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有关程序执行。对劳务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仍应由发包方负责并按技术措施编制的有关程序严格执行。

  6、 劳务分包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应指派有事业心、有责任感、技术熟练、有较丰富施工实践经验的技工担任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并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组织、工器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劳务分包人员应在发包方的直接指挥和监督管理下进行劳务作业。

  7、 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发包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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