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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施和监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9/27 15:31:02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由于这种方法与以往普遍使用的限制报价的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招标投标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需要对这种方法是否可以实施、是否应当推行、在什么范围内推行、如何进行行政监管等问题,进行客观、认真的分析和评估,这不仅是推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也是每一个从事该行业工作的人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

  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行性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理由之一: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是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用的一种评标的方法。此后,建设部第89号令、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各地区都在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先后对这一规定的具体运用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但并不是可以不计成本,片面追求低价。

  《招标投标法》对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还规定了以下三个限制条件: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3)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

  上述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必要的评标程序,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理、科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盲目地以非理性的低价获取中标。同时,作为一种评标的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又是一个完整有机的整体,应当全面、完整地理解和运用。

  《招标投标法》所确定的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既是对国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先进经验的借鉴,也是对国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二十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招标投标当事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自身要求,选择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部门是无权禁止招标人行使这项权利的。

  理由之二: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不是近几年才开始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采用的,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的若干年,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出资的项目和外商等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中,普遍采用的都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少数国有资金项目中也采用了这种方法。当然,这些项目在具体的评审原则和方法上不尽相同。《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既是对这些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为这种方法的应用明确了相应的规范。

  尤其应当指出的,在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中,有相当部分是需要投入配套资金的,这些配套资金基本属于国有资金,而且这些项目的实施从总体上说是比较成功的,项目实施中的建设监理制、项目经理部制、招标投标制等也曾都作为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在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得到应用和推广。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样是在我国境内,参与投标竞争的也还是国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以在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上采用,也应当可以在其他工程项目上采用。

  理由之三: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以往限制价格的评标方法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是一个放不放开价格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像钢铁、石油、煤炭、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价格都已经先后放开,由市场来决定,相比较而言,建筑行业只是一种加工承揽性质的行业,无论是其行业的重要性还是价格的影响力,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都远不如钢铁、石油、煤炭、粮食等。因此,建筑产品的价格也完全可以由市场来形成。

  理由之四:

  一部分同志认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将导致建筑行业利润水平的下降,从而影响该行业的发展。

  招标投标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交易制度,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反映在评价标准上,就是遵循低价优先的原则。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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