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经理,房地产,融资,可行性研究,总承包,信息化,代建制,招投标,设计管理,进度,成本,风险,质量,概预算,造价,合同管理,施工组织,监理,工程咨询,保险,劳务,FIDIC,索赔,BOT,PPP,PMC 中国工程管理网,关注工程的策划,建设与运营。 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经理,房地产,融资,可行性研究,总承包,信息化,代建制,招投标,设计管理,进度,成本,风险,质量,概预算,造价,合同管理,施工组织,监理,工程咨询,保险,劳务,FIDIC,索赔,BOT,PPP,PMC 中国工程管理网,关注工程的策划,建设与运营。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浅析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足与应对措施
作者:贺敬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3 17:39:11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摘要: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我国从20世纪 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归纳了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完善对策。

  关键词:工程 招投标 问题 对策

  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不断发展,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是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招投标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一、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足

  1、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管不力

  目前招标代理全面推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业务不断扩大。但许多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托咨询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做监理业务,又搞招投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管理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却相对滞后。一些项目业主将项目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不是为了选择满意的承包单位,而是为了逃避本单位有关部门的监督,希望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的运作,达到个人的目的。

  2、业主规避招标

  在招标方,规避招投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肢解工程。将必须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二是缩小范围。未经批准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或降低招标公告的广知性,或不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缩小投标人范围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是暗箱操作。有的项目单位或个别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介绍工程施工单位,暗地指挥、操纵招投标,有关工作人员受指使或迫于行政压力违规操作 ,采取加设或特设投标条件和评分办法,或故意泄露标底等手段 ,使“指定”单位中标。四是行政干预。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对有些项 目以时间紧迫、工程特殊、专业性强等为借口,将工程指定为“献礼工程”、“节庆工程”、救灾工程、安居工程等性质,以行政会议的形式(其实就是领导意图)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外衣规避招投标。

  3、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

  一份好的招标文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现在有些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十分马虎,东抄一点,西挪一点,有的甚至前后矛盾。例如:有的招标范围与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矛盾,属于招标范 围的内容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或者不属于招标范围的项 目又列入了投标报价的范围;有的评标办法的文字说明和评分表相关内容根本不一致,导致评标不能正常进行。

  4、评标、定标办法存在不足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上述定标条件中,由于第二条“评审的投标价格”中包含了工期、质量、承诺等非定量货币的因素,难以确定“评审的投标价格”,所以目前的定标办法 基本都是按定标条件中第一条执行。评委在评标时主要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在评价方法中通常采用打分的方法,这里面就存在着许多主观因素,评委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给分,这些客观上赋予了评委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利,也给假招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不足的原因分析

  招投标领域产生腐败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以权谋私。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谋私,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二是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三是业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招标投标法》给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四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五是招标投标管理、监督体制没有理顺。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

[1] [2]  下一页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