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7 22:11:00
>>取骨割皮与遵纪守法

网易新闻 报道: 老医生为救治患者 在自己身上取骨割皮(图)

  核心提示:75岁的吴殿华最近走入公众视野,是缘于他在汶川大地震中的豪情付出。40多年前,他就曾是闻名全国的“红色医生”,为了救治患者,曾执意在自己身上取骨5块、割皮8块。查看全文>>

我对这条新闻的看法是:

 吴大夫的高尚医德我佩服得五体投地,这才是我心目中真正的“医生”,因为我一直以为,“医”就是救治、修正和调理,而“生”的意义,既指“生命”,更包含“生存”“生活”。由此,医生的天职一是救命,二是使患者活得更有尊严、更富质量、更具价值。

然而,“道德”不是法律,他是我们人类,作为一个群体,要生存和发展,自然而然形成的、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一种思维和行为模式,是“人之所以为人”而不是别的什么所应该遵循的东西,他依靠个人自律及公众舆论来维护,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法律是为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由统治阶级制定的、依靠国家机器强制执行的系统,他不以个人的意识为转移,多数情况下,考虑的是“集体福利”而非“个人利益”。

从是否强制执行这一点上看,其实法律和道德相比,更具有“底线”作用,就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突破的界限。但是从感情上,我们往往在无意中混淆了这两点——基于人们善良的初衷和期待,我们宁愿相信,情、理、法是三位一体的,然而实际上,他们不但不是,常常还会相互矛盾。这也就是当有了合法规不合情理,或合情理不合法规的情况出现时,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原因。典型的例子从上半年的“范跑跑”受千夫所指终不悔,最终使得“危急情况下教师应该抢救学生”从师德上升到了职业规范,到近几年屡次出现的危重病人因医生执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最终延误病情而致死事件。

说句不好听的,和那些医生相比,我觉得范跑跑更值得同情,毕竟在那样极端的情况下,首先想到自己的生命(毕竟每个人都只有一次)情有可原,只是他声称“除女儿之外谁都不救”显得过于冷血,让我们这些以“忠孝”为基本道德准则的华夏子孙觉得不能接受。其实,换了你我,在那样的情境下,不一定会比他做得更“道德”,而且还做不到像他那样坦白!反观那些动辄以“医院规定”为借口,视病人自身的危险与痛苦、病人家属的哀求如无物,任由一条鲜活的生命在眼前渐行渐远,有何道德可言?!可是,却有一派舆论力挺(其中不乏诸多领域的“专家”),说什么守法无罪!

从法律角度,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什么是不可抗力?用西方人的解释,他指的是“上帝的作为”。什么是上帝的作为?就是人力不可预知、无法控制的情况,也就是“不可为”。“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是英雄的定义——他们往往生长于乱世或极大的逆境中,这不能、也不该要求每个(常)人都能做到!

所以,把上述两种情况及(部分)舆论的态度综合起来看,就是:上帝作为时,强求常人也作为,并冠之以“道德”;人力可为时,却又在法律的空隙间找理由,并命之为“合法”,这是什么逻辑?!如果事事都这样要求,除了伪君子,我们还能得到什么?

什么是真正的理性?用经济学的解释,就是“趋利避害”,这是整个社会秩序(及其最高形式——“法律”)的基础。当然,其中是有“大利害”和“小利害”的区别,但除非到了人类或国家、民族危亡等极端情况,“小”总是“大”的基础。古人所谓修齐治平,是先小后大这个顺序吧?

因此,放在对一件事物的判断上,我认为,真正的理性,是拔除“理性”与“感性”的樊篱,站在更高的层次上,综合观察其发生发展的过程,探查事物背后的规律和道理。在此基础上,是道德问题的加强宣传,是法律问题的修正法律,无谓的争论只能浪费我们更多的精力和资源(纳税人的钱啊)。

对于吴大夫,我们在感佩、宣传和称赞之余,虽然不甘心,但不得不承认,他医德高标堪称楷模,但仅此而已。因为,道德只能要求(还只能要求自己、不能要求别人),无法强求。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以高标准的道德准则要求自己,法律还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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