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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及问题 

招标人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及问题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践中,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工作失败,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是否赔偿损失?如果要赔偿,那么如何赔偿?如果不赔偿那那么因招标人设置不恰当招标条件或不恰当评标标准、方法,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是否赔偿损失?

目前各行业、各地招标实践中,有的不赔偿(建筑),有的双倍赔偿(水利)。

世界银行的解释是否定的。在世界银行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保留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取消招标和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无须对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将招标者的行动背景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一、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1、招标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由此判定招标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而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根据合同法原理,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招标活动,招标人更是无法保证投标人中标,招标人无法对投标人不中标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招标活动期间,招标人的修改、补充、撤销招标行为,投标人必须承担商业风险。

2、无违约及缔约过失责任。招标阶段合同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只发生在要约、承诺阶段,实际上发生在中标通知书发生后,签订合同之前。在要约发生前,当事人只承担一般人之间的信用,无缔约过失问题。

3、司法解释是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0012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定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赔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人民法院不允许当事人没有使用“定金”一词的资金按照定金处理。

二、问题

1、招标人工作失误,的确给投标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法关于招标人自身过失显然包括无心造成的过失,由于范围过于宽泛,无法准确定位,赔偿难于操作。无心的过失包括设计图纸审查失误、项目实质性要求理解偏差、标底计算错误等等导致招标失败。

2、招标人工作人员故意失误,给投标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法关于招标人自身过失自然也包括招标机构或人员蓄意操作,或为某利益集团量身定做招标文件、量身定做工程变更等等,从而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第一款风险,是招标人无法承受的,于法不支持赔偿,于情理可以理解.

上述第二款大问题,实际形同欺骗,投标人无法长期承受,不赔偿于情理不合,于立法原则不合。

jiangxizao 发表于 2008/11/21 10:52: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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