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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承包工程中FIDIC合同条款的应用
作者:田威 来源:高登项目管理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4 7:36:48
ax)。第 54款涉及到的问题是承包商应该小心的,就是设备、材料退场後,如果要想移出工地,必须经咨询工程师书面批准,这和国内的概念不一样。它把你限制得死死的,进来可以,出去则必须经咨询工程师认可,如不经他批准而自由调动的话就属违约。这对手中有若干个项目的承包商合理调配设备和材料是有影响的。另外,包括你的设备能否免税,免税进来後能否顺利清关(customs clearance),出关时的核对事宜等等,都在第 54款中谈到。

  向税务局交税的问题比较复杂,要做好这件事,就必须把当地的税务规定搞清楚,应该经常有专人来考虑这个问题.只有了解当地的有关法律和法令才不会吃亏。比方说,有的国家有合同税(Contract Tax),你一旦签合同就要交合同税,那就可以想办法,与业主商量一个变通的方式,双方签订的柬西不叫合同(Contract),而叫管理协议(Management Agreement),这样可以免交5%的合同税,因此而受益的是签约双方。作为经营者,特别是海外经营者,对合理避税是应该考虑的,要在合法的范因内能省就省,能减点费用就减点费用。

  FIDIC特别强调的一条,就是所有交往以文字为准,这是很重要的。 FIDIC第15款和第 25款里,都强调一切东西必须要书面往来,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给你的函件,你给他们的函件等,书面为准,空口无凭。 FIDIC里相当重视证据:你提出要索赔多少钱,可以,但请出示证据!这是第53.2 、 53.3款的要求;你说花了许多钱,可以,请拿出发票来!这是第58.3款的要求。中国人常讲,“先君子後小人”而到了海外,完全是反其道而行,在用FIDIC搞承包工程时,统统是“先小人後君子”,英国人讲的“You are guilty unless you are proven to be innocent”就是这个意思。中国公司针此是需要转变观念的,应该在商言商。你让我干甚麽,可以,请来封函告诉我,白纸黑字写上,我就干。要建立收发文的签收制度,并让对方写明收件日期。法律上在计算有效天数时,接到信函的当天是不考虑的,要从次日计起。但是,如果遇到咨询工程师坚持只做口头指示,而不让你有任何文字依据时,怎麽办? 这就是下面要谈的问题。

  FIDIC第1.2(3)款与51.2款合起来相当有用,这可使得咨询工程师的口头指示变成书面指示。咨询工程师有时不给你来书面指示的,因为书面的东西可能对他不利,但想让你干事情就必须要表达出来,他至少得给你一个口头指示,这时你就可以用这两个合同条款保护自己。当咨询工程师下达了口头指示,承包商在 7天之内可以给他签一封函确认, 7天之内只要咨询工程师不来函反驳,那麽当初的口头指示就被视为书面指示,并且可以构成索赔的依据。如果 7天之内咨询工程师覆函否认了他原来下达的口头指示或反驳承包商的确认函,那麽承包商就可以据此停止执行其口头指示的工作。这就是FIDIC对承包商的一个很有效的保护,作为承包商应该学会用好这些条款。

  再谈谈国际仲裁,第67款全部都是有关仲裁的。国际仲裁的特点在於它既有依法解决争端的严肃性,又有相对较大的灵活性。因此,与法院判决的司法程序相比,仲裁方式更适合解决国际合同中的争端。国际仲裁时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败诉一方负担,有时也可能由仲裁双方合理分摊。如果仲裁庭没有明确说明,一般仲裁费用是由双方自理的。承包商如果对咨询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积少成多就可以提交仲裁,不过仲裁很伤大家的和气,而且结果往往对承包商不利。我参与过国际仲裁的过程,但最後争端还是友好解决了。承包商使用 FIDIC进行各种交涉包括仲裁的最终目的是经济效益,决不是想去争个谁是谁非。真的打起仲裁来风险是很大的,双方胜诉的可能性都只各占50%。

  有些人喜欢搞极端,认为既然仲裁才是最终解决争端的办法,所以没有必要再进行什麽商谈,应该一步到往打仲裁,希望跳越记录争端、准仲裁决定和友好解决就直接提交国际仲裁,进样做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因为就算付诸仲裁也要接照 FIDIC第67款规定的程序依次进行,不能采取跨越行动,即便采用 FIDIC的 1977年版,也是至少要在获得咨询工程师的书面准仲裁决定後才可以提交国际仲裁。

  我听到过一种说法,就是争端双方都不满意的仲裁决定才是高水平的;也有人讲仲裁时只能听天由命看运气。我认为这些都有一定的道理。所以有时业主和承包商考虑到正式仲裁的结果可能也不过是各打五十大板,为了防止两败俱伤,双方就可能参考咨询工程师的准仲裁决定,彼此妥协,互做让步,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最後大家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争端。这实际上比提交最终仲裁要好得多,既节省了费用和时间,又维护了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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