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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研工程监理的单位索赔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硕士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21 7:12:18

  摘要: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监理取费偏低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加强索赔工作,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分析了我国监理单位索赔的现状.提出监理单位索赔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监理单位索赔程序化模型.提出了监理单位 紊赔注意事项并对如何强化索赔意识、有效提高索赔效益、发挥索赔管理最大作用提出了相应措施.

  建设工程索赔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是项目相关方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损失、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不少国际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使索赔方收入改善。有的索赔额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而通常一提到索赔.大家首先想到的是施工方的索赔以及业主的反索赔.往往忽略项目管理的另一相关方—— “监理方” 工程监理制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我国监理市场还不规范.监理单位大多经济实力薄弱.承受风险的能力很差.而监理工作本身又要承担很大的责任风险 所以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好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索赔事件同时.还应注重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监理合同的索赔.将监理索赔贯穿于整个合同实施当中.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规避风险。

  1 我国监理单位索赔现状

  索赔在我国监理行业所见不多.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1 不敢、不愿索赔

  在《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细则中虽已明确监理的责、权、利,甚至在监理合同条款中更具体化了.但20多年来.在监理的责、权、利方面完全按合同规定实施的工程项目很少.业主对监理工作的干扰较多。从法律上讲.业主与监理应该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但在现实中.业主始终有一错误意识:我是老板,监理是被雇佣方.我花钱雇你.你就得听我的。从监理方面来看.近几年来监理市场竞争激烈.招投标不规范。作为监理公司,为了自己的生存.即使业主违反监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业主。这样导致施工现场监理力度不足.监理只有责.而相应的权和利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监理方与业主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一些业主因其处于合同的主导地位而以上级领导自居。监理单位慑于业主的权威或者担心影响以后的业务承揽,致使其不敢索赔或不愿索赔。

  1.2 索赔意识不强.部分监理甚至无索赔意识

  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绝大多数仍停留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在监理内容上.监理合同主要为三大控制,即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而实际工作中监理仅能做到质量控制,投资、进度的控制受业主的认识及承包商的素质影响较大。又由于:郎分监理工程师合同意识淡薄.甚至到:亡程结束时还没有见过监理合同,导致重视工作,忽视收费,甚至认为收费及索赔是公司的事.导致索赔意识淡薄。

  1.3 不能、不会索赔

  我国目前监理人员主要来源于两类人:一是设计、施工单位退休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工人,这些人有较丰富的设计与施工的实践经验.但他们年龄较大.没:有充沛的精力.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相对差些。二是近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这些人年轻好学.但缺乏专业实际工作能力和现场协调能力目前监理队伍缺乏既有一定专业知识、管理经验、懂监理,又精力充沛的中青年监理人才 监理单位由于待遇较低等问题使得监理队伍稳定性较差。从监理业务培训方面来看.缺少岗后的再教育。不利于监理业务水平的提高。这种现象使得当前监理行业不会索赔.不注意搜集相关的资料.发生利益受损时无从下手的现象严重。

  2 监理单位索赔的可行性

  监理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合同双方均有索赔的权力.索赔是维护双方利益的重要条件.也是合同顺利执行的保证。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长期性,工程监理合同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使得监理合同所经历的情况复杂.不可预见的事件较多。因此监理索赔是必然现象.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必然要求。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和我国《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都赋予了监理工程师索赔的相关权力。国外监理方成功索赔的经验也表明.监理索赔是必要的也是现实可行的。

  3 监理单位索赔事件和程序

  监理单位索赔是根据委托监理合同条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或工期进行适当的公正调整.以弥补监理方不应承担的损失。现实委托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很多.

  根据目前的监理实施统计数据.可将监理方索赔的原因分为四大类:合同变更、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增加、外部环境变化、业主违约。

  (1)合同变更。业主要求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工程量或变更现有工程使得工程量增加.而未积极追加投资。

  (2)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增加。主要包括业主要求做合同以外的工作.应业主要求加快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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