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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监理工作准则 为长江堤防加固建设服务
作者:佚名 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2-13 19:01:34
管理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二是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三是检查主要施工设备数量和完好率,四是检验拟用和进场或主要原材料和半成品。凡是开工报审不合格的,一律不允许擅自开工。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的工作提前到开工报审阶段,防止违规行为蔓延。

  事中监督。一是关注工程进度,定期检查工程实际进度,并采用合适的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发现工程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及时签发赶工通知,并要求施工单位编制赶工计划,然后督促施工单位按调整后的赶工计划实施,有效地控制了工程工期。二是通过巡视、旁站和抽检控制工程质量。在工程开工前,依据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点。对于重要工序、重要部位以及由于施工质量缺陷或事故引起的返工部位,采取旁站和抽验的办法进行控制。其他工序和部位采用巡视和抽检办法进行控制。发现施工违规情况时,除现场做好记录并口头通知外,还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当整改达到要求时,才允许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于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通过以上办法,确保了质量目标的实现。三是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以及完成工程的质量评定情况,认真核定完工工程量,实事求是地进行工程款支付签证。四是按规定审查设计变更,公正科学地处理索赔,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投资。

  事后验证。一是在施工单位对单元或工序工程质量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巡视、旁站和抽检的情况,及时复核单元或工序工程质量等级;二是做好分部工程验收工作;三是根据工地例会制度定期做好阶段性的总结工作,并且布置下阶段工作。

  在“事前把关,事中监督,事后验证”的过程中,全体监理人员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体现了高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确保了绝大多数工程实现“三控制”目标。

  五、依据国家法规,公正公平服务

  长江堤防加固工程实行“四制”后,参建各方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简单地讲,就是“法人负责、施工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杜绝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是参建各方的重要职责。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参建主体之一,在工程建设中主要起控制作用。这里的“控制”从广义上讲,就是使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行为符合国家法规,符合合同规定。

  根据这个涵义,在工程建设监理中,不仅是对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按合同进行控制,而且也要对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进行“控制”。这是因为,实行“四制”后,不仅施工单位的行为要符合规定,而且项目法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也要符合规定。施工单位的行为违规,如果监理人未发现或发现后未作处理,监理人有责任。同样,项目法人的行为违规,监理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责任。对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行为的“控制”,实际上是为其解难,是公正、公平、科学服务的体现。

  根据长江堤防加固工程的实际情况,这些服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项目法人同意的前提下,参与选择施工单位的招标,协助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建议项目法人按现行规定进行招标,合理确定标底、工期和质量目标。建议采用水利部颁布的标准施工合同文件,合理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把合同管理贯穿到招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之中,减少或避免合同纠纷发生。第二,建议项目法人按施工合同规定提供开工条件。一是提供工程开工的批文,二是提供有效的设计文件,三是解决合同规定的“三通”,四是征地拆迁工作满足工程进度需要。当以上条件不符合合同规定时,我们将向项目法人专题报告,提请项目法人尽快做好以上工作,避免因此而引起的工期和费用索赔。第三,建议项目法人按国家现行规定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在实行“四制”前,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可以直接向施工单位发指令。实行“四制”后,项目法人对施工方的一切要求和指令,必须由监理机构以监理通知的形式转达施工单位。同样,施工单位对项目法人的要求,也只能由监理机构用专题报告的形式转达项目法人。在这两个“转达”的工作中,监理工程师起着控制作用。违反这个程序的,监理工程师将不承担责任,同时将向有关方面说明问题的严重性。第四,公正、公平地处理索赔问题。在以前的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往往不重视这个问题。在我国加入WTO和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后,索赔问题已经在工程建设中引起参建主体的高度重视。有的中标单位,可能以投标价最低而中标。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为获得合理的利润,往往依据有关法规和合同进行索赔。即使是非最低价中标的单位也因项目法人原因而提出索赔。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我们既代表项目法人维护项目法人的利益,同时也公正、公平地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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