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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承包工程中FIDIC合同条款的应用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8-12-25 9:17:17
    讲讲BQ单。FIDIC的最大特点是单价合同,正因为它的这个特点,才产生出索赔的概念。 FIDIC索赔有很多技巧。单价合同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投标时要把每个单项工程的单价定死,而验工计价是看你干的活多少,工程数量是在变动的,第 55款对此有十分清楚的说明。FIDIC在签约之后,从来没有一个合同的合约总价与完工总价是一致的,这是绝对真理。一个有能力的承包商应该为之奋斗的是使履约金额大于签约金额。但如果你合同中单偿报得很低那么还是少干点好,因为干得越多赔得越多。作为企业的领导,应该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实施的项目是采用FIDIC,有三个大的创收支柱要抓住:一是索赔;二是变更令,简称VO,见FIDIC第51、52款;三是调价公式,即平时讲的物偿上涨这类概念。调价公式里面包括一个兑换率的概念,尤其在承包国际工程时,兑换率相当重要,是固定汇率还是变动汇率,外汇占的百分比,等等,见FIDIC第70、71、72款。我同FIDIC及ICE打交道有十年了,可以说使用它们时的赚钱之处就是靠用好以上三点。因为这两个合同的原则都是不期望承包商在投标时就把各种风险因素和未知费用全部事先打进标价里,使得报价含有水份和难以进行相互比较,而是主张通过合同手段及条款规定,由业主额外随时补偿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分生的有关经济损失。

    关于索赔。我的体会是:索赔,谈何容易!因为不是你想索赔就能真正得到索赔的,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形,甚至会伴随有负面影响,业主也要展开反索赔,这就存在一个权衡利弊的问题。当然,承包商应该依据合同条款努力拿回尽可能多的索赔。在FIDIC里索赔的条款很多,例如第12、13、40、52.5、65款等。其中第12款很重要,承包商一般在索赔时会经常引用这个条款,可以说是索赔的基础,必须记住。第12款的中心意思是: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编制标书时不可预见的事情,才可以索赔。如果是单价报低了,那活该。承包商在投标首封函里就声明过:"我已经认真地研读了标书,对标书条件了如指拿,所有报价不变。"根据这句话,业主就可以拒绝你的索赔;除非发生不可预测的事情,你才能利用第12、13、40款或特别风险条款等进行索赔。即便这样,业主也会和你争执, 实在达不成一致时就要打仲裁。仲裁真正进行起来往往象马拉松, 是件非常头疼的事,而且最终未必胜诉。有人讲:"以低价拿标,靠索赔赚钱"。我个人不同意这种说法,起码我所参与的工程实践难以支持这种说法。尽管我经手的工程中也有一些靠索赔创收的,例如曾干过一个1,OOO万美元的工程,通过索赔拿回了440万美元.比例不算低。但我仍认为:索赔,谈何容易!是否可以这样说:索赔可索而常遇不赔,承包商又不能无论金额大小都去付诸国际仲裁。把报价建立在没有把握的索赔期望上是要吃亏的,尤其要杜绝以自杀性标价竞争项目的现象。必须脚踏实地,绝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

    关于变更令:现在不少书中过分强调索赔,从而导致不熟悉实际情况的人对索赔形成认识上的误区,似乎索赔是万能的,甚至可能有索赔是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创收的唯一办法这种印象。但我倒是主张靠变更令赚钱,而且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靠变更令赚钱既容易又保险又方便,没有什么争端,往往一句话、一个概念,就能多赚几万美元。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执行合同 BQ革中没有列出的工作任务,通常是让咨询工程师按FIDIC的第 52款发出变更令而指示承包商去完成。要想主动用好变更令是需要技巧的,必须依靠智慧。

    为甚么现在人们仍在使用 FIDIC的1977年版,而不使用1988年版?我想还有一个原因是1988年版的第 52.3款把变更令中的调价幅度给改了,变成了士15%,原来是士IO%。应该说对于承包商,这个数是越低越好。1977年版规定.当你的工程数量变化超过士10%,可以调价,这时项目的价格就能涨。而在I988年版就放宽到士15%,就是说工程数量变化要超过士15%时才能调价,这显然对承包商不利。

    关于调价公式 即价格调整,FIDIC第70款都是在谈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利用调价公式进行价格调整走一种潜在的、比较容易赚钱的方法,我觉得其实用性胜过索赔。调价公式的钱是赚在签约之前而不是之后,承包商手中的主动权相对较大。你在签约前把价格公式算好并说服业主接受下来,就注定了签订合同后必然赚钱。确定调价公式时会涉及许多数据,因比在投标过程中要有人专门做好测算比选,可以利用计算机进行这项工作,假设几个未扣数和系数输入计算机经运算选择出最佳方案,并要找到理由和证据说明你得出的公式是合理的。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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